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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信息登记
        办理对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外籍)及其他按规定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外籍)   

  事项性质: 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62号)第五条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引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577号)  

  办理条件: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申报材料: 1、《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及复印件; 2、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关的收入证明材料; 3、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纳税资料和完税凭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补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向实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 3、无任职受雇单位或年所得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一般即时即办。如涉及办理退税的,按退税程序办理。 

        联系地址: 市勤奋路59号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 88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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