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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的设立备案
政策依据
1、国务院第33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章第十五条; 2、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第16号第五章; 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60号《浙江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款。
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实施; 2、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不少于1名,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务人员不少于1名;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普通话导游不少于3名;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外语导游不少于3名; 4、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金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金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须带材料
1、设立分社申请书; 
2、分社负责人、导游人员、财务人员履历表及其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办理程序
行业管理处受理、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地址
在线办理
联系电话
88967273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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