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期限
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车辆,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四、办理地点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纳税人,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地址:温州大道运政大楼,电话:88577891。
五、提供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主身份证明
①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价格证明
①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纳税人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