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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残疾人安置与保障金征缴指南
        一、哪些单位要安置残疾人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155号令《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中央部署、外省市驻温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

  答:有安置残疾人意向的单位,可自行招用(需由残疾人劳服机构开具介绍信)或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招收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残疾人;录用后,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报送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规定:1、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应按时到地税窗口交纳或在纳税银行户头上,存入相应的金额,以便地税部门扣除。2、如用人单位对职工人数有异议,应携带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如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应携带《残疾人就业证》、养老保险交纳清单、上年度十二月份工资花名册、用工合同等。应报送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办法、标准?

  答: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保障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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