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
|
||||
(温馨提示:资料更新日期为2012年03月22日)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体育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制订全市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体育业余训练和体育竞赛,负责全市体育业余训练重点项目布局。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推进青少年体育和加强体教结合工作。 (六)培育、发展体育产业,研究制订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的政策,归口管理体育市场。 (七)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八)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法规、科研和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体育干部和体育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