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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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归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三)制订全市法律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业务活动和公证员协会工作;综合管理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市场。 (五)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各层次法学专业学历教育;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 (七)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配合做好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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