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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08-10-09 08:01:0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温馨提示:资料更新日期为2012年02月29日)

  市审计局是主管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审计学会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担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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