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 |
| 办理依据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 承办条件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城市为280元/人.月,农村为180- 210元/人.月),并持有鹿城区常住户口的人员,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
| 必备资料 |
1、书面申请报告1份(写明申请者家庭人员的结构、家庭所有人员的收入情况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因)。 2、证明身份的材料(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1本。如夫妻一方户口尚未迁入的,需附结婚证复印件1份;如离异的,需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复印件1份;申请人照片1张,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家庭成员中如有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残疾证明或诊断证明;其他足以证明家庭成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3、证明收入的材料(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月收入,含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收入证明;退休职工需原工作单位或劳动社保部门出具的保障性收入证明;下岗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支付基本生活费或提供生活物质帮助的收入证明;改制企业职工需提供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救济性收入证明及企业改制协议或企业改制公证书;申请人家庭接受赡养、扶养或抚养情况的收入证明;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 |
| 办理程序 |
1、对象家庭户主应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居(村)委会了解其实际生活困难情况,对认定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其解释与退回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填写《温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一式贰份,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期间需张榜公布,公示7天以上。对认定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3、区民政局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乡(镇)通过居(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和金额,应在所在辖区张榜公布,若无异议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 收费标准 |
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 |
| 受理科室 |
鹿城区民政局二楼民政办事大厅社救科 |
| 联系电话 |
88349883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