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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时提前退休条件有何规定
字体:[ ]      日期:2008-11-05 15:45:12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规定:“有条件的省属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时,截止2002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愿意,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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