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受台湾同胞捐赠审批 |
| 办理对象 |
工农业、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及社会团体 |
| 事项性质 |
审批 |
| 设定依据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发〔1992〕183号) |
| 办理条件 |
捐赠的资金或物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
| 申报材料 |
1、捐赠人的捐赠书; 2、接受单位的接受报告。 |
| 办理程序 |
1、联络处受理; 2、审核; 3、主任签发。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理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