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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允许滥用
字体:[ ]        日期:2008-02-20 09:49:42        浏览次数:        来源:今日早报
         由于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使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遭到滥用。记者2月19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法院要求坚决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

  “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把那些能够准确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要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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