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这一体制对于合法、公正解决劳动争议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故意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维权过程繁复。而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时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了必要的改革完善,其中颇多有利于劳动者维权的新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副处长刘曦将继续为大家对新法作解读。
法律条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44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有错的;
(二)劳动争议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变化关注:
根据新法,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有以下程序:首先是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曦解释,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选择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新法对仲裁环节,有两个人性化的规定——“部分先行裁决”和“裁决先予执行”。新法第43条中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上面两个新规定已能明显感受到新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最为鲜明的是新法第47条中的“终局裁决”规定。
该条规定,以下情况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温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即不超过10200元;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能极大避免用人单位的恶意诉讼拖延时间的作法。
“终局裁决”并不意味着不能申诉,刘曦称之为“终一半的裁决”,也就是在申诉上,新法也对劳动者有所倾斜。如果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要撤销裁决结果则有一系列限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裁决结果在适用法律、管辖权、证据上错误;或是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及仲裁员有不公正行为时,才可以在30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