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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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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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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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12、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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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身份证;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籍证明; 4、女方1寸照片1张; 5、《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6、再婚的,须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附协议书;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应带《烈士光荣证》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从事矿井井下作业的,须带所在单位证明; 9、丧偶的,须带原配偶死亡证明; 10、属病残儿的,须带鉴定结果报告; 11、收养的,须带《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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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夫妻双方到生育管理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行政村)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生育管理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签署意见、盖章; 3、生育管理所在街道、乡(镇)受理,组织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 4、生育管理所在街道、乡(镇)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上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5、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批准,送达《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书》和《再生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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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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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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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政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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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市人口计生委 政法科 88967082,88967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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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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