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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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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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依据 |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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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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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 |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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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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