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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救助审批
办理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承办条件
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因病(含灾害性事故,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所或市直单位申请医疗救助。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年度。
门诊医疗救助:
只限于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恶性肿瘤、精神病、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血友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住院医疗救助:
第一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实行无起点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6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第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民政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实行无起点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50%按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第三类: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实行1000元起救助。1000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40%按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四类: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实行1000元起救助。1000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40%按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类:其他因患重大疾病住院需要救助的人员。实行5万元起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25%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备注: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不包括城镇低保和“三无”人员),其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下调10个百分点。 
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医疗报销分割单。
4、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报销情况联系单。 
5、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乡镇(街道)救助服务所或市直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进行公示(门诊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审查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所或市直单位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实工作。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及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鹿城区民政局二楼民政办事大厅社救科 
联系电话
8815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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