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市民办事> 婚姻生育
收养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受理条件 收养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无子女;
2、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材料明细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弃婴寻找亲生父母的公告(联系电话:88362083,公告之日起满60日)  
3、双方当事人的医疗鉴定书、体检表(市三大医院);  
4、要求办理领养小孩的申请报告;   
5、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证明;  
6、弃婴证明(捡拾弃婴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7、证明人谈话笔录(证明人二人);  
8、社会收养弃婴情况调查表;
9、和市儿童福利院签订的协议(儿童福利院收养的)。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登记。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养登记费250元
受理地址 鹿城区民政局二楼收养登记室
联系电话 88362083 88362084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