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登记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受理条件 |
收养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无子女; 2、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
| 材料明细 |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弃婴寻找亲生父母的公告(联系电话:88362083,公告之日起满60日) 3、双方当事人的医疗鉴定书、体检表(市三大医院); 4、要求办理领养小孩的申请报告; 5、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证明; 6、弃婴证明(捡拾弃婴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7、证明人谈话笔录(证明人二人); 8、社会收养弃婴情况调查表; 9、和市儿童福利院签订的协议(儿童福利院收养的)。 |
| 办理流程 |
1、受理; 2、审查; 3、登记。 |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收养登记费250元 |
| 受理地址 |
鹿城区民政局二楼收养登记室 |
| 联系电话 |
88362083 88362084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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