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 |
| 办理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省民政厅浙民事〔2004〕58号文件 |
| 承办条件 |
当事人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 必备资料 |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本人近期2寸照片2张; 3、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生效判决书; 4、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1、受理; 2、查档; 3、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出具证明。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查档费每件20元 |
| 受理地址 |
鹿城区民政局二楼婚姻登记大厅 |
| 联系电话 |
88362084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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