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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综治工作问责办法出台
字体:[ ]   日期:2009-12-16 06:43: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日报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容不得一丝马虎。记者昨天从市委办获悉,《温州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下发。今后,在实施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相关人员,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到,三区(鹿城、瓯海、龙湾)两委(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没有建立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对市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相关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的;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对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力的;没有建立相关长效管理机制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为违法建(构)筑物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登记许可,或为违法建(构)筑物使用者进行工商、卫生等许可的;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市直与实施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关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违法建(构)筑物供电、供水、供气的;对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交办及函告办理的事项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力的;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也将被问责。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严重者将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解聘甚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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