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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09-12-07 14:30:2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温委办发〔 2009 〕229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5日


温州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推动我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市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实施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鹿城、龙湾、瓯海区委、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两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市直与实施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关的行政机关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市直与实施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关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五条 三区两委和市直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市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的;

  (四)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五)对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力的;

  (六)没有建立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违法建(构)筑物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登记许可或为违法建(构)筑物使用者进行工商、卫生等许可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市直与实施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关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违法建(构)筑物供电、供水、供气的;

  (二)对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交办及函告办理的事项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力的;

  (三)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诫勉;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免职或责令辞职;

  (十)解聘或辞退;

  (十一)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等部门参加。

  第九条 市整治办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提出问责建议,经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交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

  市纪委、市监察局收到市整治办问责建议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初核。经初核,认为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市整治办;认为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报经市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立案。

  第十一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立案后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可以视情况抽调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建议由市委决定问责的,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决定;建议由市政府决定问责的,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建议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或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直接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或移送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组织人事程序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为收到问责决定半个月内。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受理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问责决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问责结果纳入鹿城、龙湾、瓯海区和市直机关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三区两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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