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市局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制度。按照省公安厅有关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温州市公安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公安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规范户口“网上迁移”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后,全市范围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三条 户口“网上迁移”,应当由各派出所窗口民警负责办理。常住人口管理平台操作实行“一人一用户名一密码”,每名户籍窗口民警须凭本人用户名与密码进行操作。各县(市、区)公安户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户口“网上迁移”工作人员名单报备表》(附后)上报市局。“网上迁移”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注销原使用帐号,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 申请户口“网上迁移”的公民,由本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下同)或户主持居民身份证、迁出户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口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公证或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件和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迁入地派出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后,办理各类户口迁移的时限和核准权限不变。
对按规定不使用《户口准迁证》的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应根据户口迁移法规、政策规定,审核有关材料和信息,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按规定需要使用《户口准迁证》的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及时上报审核,待核准同意后凭上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及时予以办理,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后,核准机关不再开具《户口准迁证》第二联;
对不符合迁移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按规定或者经批准可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调取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采集录入迁移原因、新的住址、与户主关系等信息,签发户口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建立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经申请迁移人员核对签名后,由审核民警签章存档。
申请全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申请不含户主在内非全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入人员信息,加盖迁入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在迁出户居民户口簿中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戳记,在户口迁移人“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内手工注明迁出时间、迁往住址等,并由审核民警签章。
申请含户主在内非全户户口迁移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手续,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第七条 遗失户口簿的公民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簿遗失手续,补领户口簿后,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公民要求补领或换领户口簿,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同意后予以补发或换发。户口登记机关对所补发或换发户口簿上的登记内容,要将其与户籍内册进行仔细核对,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对于包括在校生在内的按规定不能迁移的户口,不得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申请迁移户口,应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142号文件)规定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待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网上迁移”手续。迁移的同时,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寄送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年满16周岁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中没有相片或迁移人身份证超过有效期的,须本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地派出所应当及时补录,并告知当事人申领或换发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户口迁移人要求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应先到迁出地派出所申请,由迁出地派出所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改手续后,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户口迁移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属重号、错号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手续后,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要求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迁入地派出所可以一并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后,迁出地派出所应当在每个工作日下班前,对当日“网上迁移”迁出人员进行处理,取出当日迁出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作迁移变动记载,并在空白纸张上打印迁出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存根联,由承办民警签章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后,迁出地派出所应在人员迁出10个工作日内做好迁出人员的身份核查工作,并将《核查证明》(附后)或相关材料寄往迁入地派出所,有关寄送记录要以专用记录本的形式予以记载并与《核查证明》存根联一起由承办民警签章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应当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核对当月辖区人口“四变”情况,并及时将本辖区人口变动情况通知有关社区民警。核对中发现户口登记差错的,应当及时按规定予以纠正;户口登记差错涉及其他辖区的,上报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温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户政管理 网上迁移△ 规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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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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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发布机构:温州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0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