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近48万人,比去年新增近两万人。去年,全市共有8568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达5300余万元。
生育津贴怎么计算?生孩子能报哪些费用?市政府已对2005年12月6日发布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作出了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就有关问题进行重点解读。
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生育津贴”部分,比如: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解读: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修改后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中“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取代了“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该部分条例主要是为了避免个别用人单位、职工以非法手段(临时参保、有意提高工资等)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出现,对正常的参保职工来说,生育津贴前后变化不大,稍有影响的,可能是一些跨年度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前后差额为几十元。
修改后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从4月17日开始实行,市区参保职工在4月17日前生育的,按老办法计发生育津贴。
生育能报哪些费用?
除生育津贴部分,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也作了一定的调整和修改,比如:
■第二十条第(四)项调整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解读:职工申请享受待遇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等一些材料。修改后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明确了“聘用合同”,因为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都标志着个体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人事或劳动关系。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
女职工生育时能“报销”的,除了生育津贴外,还有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我市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补贴的标准从200元至4000元不等。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的标准从50元至2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