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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虚拟经营企业实施加工本土化与
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鼓励虚拟经营企业实施加工本土化与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鼓励虚拟经营企业实施加工本土化与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市场保增长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5号),鼓励虚拟经营企业实施加工本土化与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金融危机难关,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虚拟经营实施加工本土化是指企业只负责产品研发设计、品牌运作和销售网络,而将原来外包给外地生产加工的订单转移到本地加工;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是指行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把产品外包给本地中小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

  二、鼓励虚拟经营企业将原来在外地加工的订单转移给本地企业,推进龙头企业将部分生产订单委托本地中小企业加工生产,解决中小企业订单不足和劳动力就业问题,带动本地生产企业共同发展。对企业虚拟经营加工本土化与龙头企业订单本地化生产增长较快,其当年本地订单总额增长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当年本地订单比上年增长部分实缴税金地方留成增收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三、鼓励本地中小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加大技改投入,改造和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提升生产工艺与技术水平,创造条件加快承接虚拟经营企业及龙头企业OEM(贴牌生产)生产订单,对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投入与生产流水线改装等项目,即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引进设备在3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最高标准优先给予补助。

  四、虚拟经营企业与龙头企业为提升承接生产订单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对本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培训的支出,由市财政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虚拟经营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加强对本地中小企业的指导并任职、兼职。

  五、虚拟经营企业实施加工本土化在本地中小企业中生产的工业产值与税收(实际入库数),经批准备案后可一并纳入虚拟经营企业统计范围,而承接虚拟经营加工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统计。

  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虚拟经营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运用技术、资本、品牌等形式,对本地的加工制造业企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对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的,在土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体系,加大信贷规模,适度降低贷款利率,优化融资期限结构;担保机构创新金融担保方式,加大对实施虚拟经营本地化企业及订单承接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八、开展承接虚拟经营加工与龙头企业订单的中小企业评优评先活动。市政府每年评选若干家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较快,销售产值、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承接本地订单的中小企业,予以表彰和一定的资金奖励。

  九、市里选择若干家企业先期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成功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进。上述企业相关事项的认定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文明执法,规范检查,为推进虚拟经营企业实施加工本土化与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主  题  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通知
发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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