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管公房租赁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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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 大 中 小 ] 日期:2009-07-02 07:03:3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商报 |
从7月份开始,市区公房将实行登记备案制,以前承租人使用的公有房屋使用证和公有房屋租赁证将停止使用,并启用新版房屋租赁证。
据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7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均应按照市房管局统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证。目前承租人在用的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将废止,并在订立租赁合同和发给房屋租赁证时予以收回。
根据规定,合同期满或租赁期间合同变更(包括增减共同居住人)的,均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时间从7月1日开始,到7月30日结束,承租人向直管公有住房所在地的辖区房管所申请办理。承租人申请时,需要携带直管公房承租人身份证;承租人的户口本;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原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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