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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字体:[ ]   日期:2009-09-09 14:15:04   浏览次数:   来源:三大整治办公室

温政办〔 2009 〕141 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区的土地管理,巩固拆违成果,防止拆后反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乡环境。现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可以复耕的,由各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限期予以复耕。

    二、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难以复耕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负责做好土地政策处理工作。同一违法主体占用耕地未超过10亩、其他土地未超过20亩的,国土资源部门对拆除后的违法占地行为可免予行政处罚,按未动工土地报批,依法农转用、征收为国有土地。农转用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二)凡属近期规划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或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确定建设业主,落实建设资金,尽快立项建设;凡属中长期规划建设用地的(一般在5年以上),可由市规划部门研究确定规划临时使用功能和临时使用年限。土地征收后以土地划拨、租赁的形式供给区政府组建的经济实体,用于建设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心公寓、标准厂房、小商品市场和服务设施等项目,由各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对按临时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管理。

    (三)凡铁路、公路、塘河、高压电线等沿线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拆除后,一律不得搭建任何临时建筑。各区政府可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对规划控制用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利用。

    (四)对零星集体建设土地,经审批可允许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包括公园、绿化)等项目,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三、各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加强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领导,及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利用逐块进行分类研究确定。各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要组建区级经济实体,筹集建设资金,具体实施拆违后的土地利用工作。对临时用地收缴的土地收益,在扣除有关规费后全部返还给区财政。

    四、各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和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管力度,杜绝违法建筑拆后反弹,严防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各部门职责的通知》(温政发〔2008〕33号)要求,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不予供电、供水。

    

    

    

                                          二○○九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管理意见

    发: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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