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农〔2009〕7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加强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制定了《温州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温州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为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防洪减灾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我市设立了温州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农水补助资金)。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农田水利建设按计划完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温政发〔 2007 〕73 号)的要求,市级农水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渠道、机电泵站、堰坝和喷滴灌等灌排设施;
(二)重要小流域防洪堤、排洪沟等项目;
(三)河道的清淤、疏浚、驳坎和保洁等项目;
(四)其他。
三 项目申报和补助标准
申报列入市农水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规模应在20万元以上,由业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审查核定后,联合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投资规模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补助标准以300万元计算。市水利局、财政局按照“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视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确定市重点补助项目,列入市重点补助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市区(鹿城、瓯海、龙湾)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35~45%予以补助;
(二)瑞安、乐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补助;
(三)永嘉、平阳、文成、苍南、泰顺和洞头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补助;
(四)农业功能区内的水利工程优先予以考虑。
四 资金使用
(一)市农水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农田水利项目中的材料设备、建造等直接费用。
(二)专项资金要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指定的农田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平衡预算;
4、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5、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五 监督与检查
(一)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具体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各县(市、区)水利局要加强指导检查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负责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资金的,除如数扣回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 附则
(一)重要小流域防洪堤工程的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水利 建设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