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农〔2009〕71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加强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了《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改善农村生活生产基础条件,加快我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设立了温州市农民饮用水项目补助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根据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温政办【2008】91号)的要求,市级农民饮用水补助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列入《浙江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村汇编》的村;
(二)省目标责任书内的项目;
(三)市“139”乡镇;
(四)2010~2013年省规划范围的项目;
(五)海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移民村的项目;
(六)其他。
三、项目申报和补助标准
申报列入市级补助的农民饮用水项目,须由业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水利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审查核定后,联合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投资规模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补助标准以300万元计算。市水利局、财政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市年度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市重点补助项目。凡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实施进度较快、管理规范的,可优先予以考虑。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一)列入市重点补助的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项目以及“139”乡镇范围的项目按工程投资的20-25%予以补助,其余地方按工程投资的10-15%予以补助。
(二)对海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移民村的补助比例可适度予以倾斜。
四、资金使用
(一)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农民饮水项目中的水源、净水、管网工程的材料、设备、建造等直接费用。
(二)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指定的农民饮用水项目。同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平衡预算;
4、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5、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五、监督与检查
(一)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具体负责。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各县(市、区)水利局要加强指导检查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负责工程的验收及建后管理工作。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扣回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农民 饮用水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印发
主 题 词:
发布机构:温州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