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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温安监管〔2010〕11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队):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我局案卷评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将《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法制办

  温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日印发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防止违法与纠正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案卷评查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市、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温州市局机关各处室(队)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案卷标准立卷归档。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将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和同类文书适当归并原则进行排列,并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归档,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在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打分,没有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的,由评查小组确定。

  第七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制作案卷评查单,注明所评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理由、评查分数等。

  第八条市局每年组织1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

  (二)抽取若干案卷(案卷抽取面应覆盖所有经办人员);

  (三)抽取本单位人员组成评查小组,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四)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回避本人经办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

  (五)评查员汇报评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向经办人员反馈;

  (六)经办人员进行整改。

  第九条市局每年组织1次以上全市系统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评查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布评查案卷的范围、评分标准、评委组成和工作要求等;

  (二)评查组织者在参评单位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三)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

  (四)评查员向评查小组汇报案卷初评结果、主要问题、推荐优秀案卷;

  (五)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评查意见并拟制评查通报;

  (六)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的,口头反馈评查结果,并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局领导汇报;

  (八)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九)案卷评查结束,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专项评查。专项评查可以临时通知被评查单位、指定案卷、现场或异地审查案卷。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要求:

  (一)按时按要求提交案卷;

  (二)尊重评查人员,如实、礼貌地进行解释;

  (三)听取反馈意见,组织学习评查通报;

  (四)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集中评查的优秀案卷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优秀案卷率一般按参评案卷的10%确定,也可以评选优秀的单项文书。先进单位按全部案卷得分平均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交或不完全提交案卷的,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评查中发现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方面较大错误的,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市局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或者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将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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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温州市安全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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