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温政办[2010]2号)、《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暂行办法》(温安监管[2006] 139号)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和规范行政处罚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一)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 县(市、区)安监部门依照规定委托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
(一)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送市安监局法规处备案。
(二)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自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安监局法规处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 行政处罚行为备案报告(附件1);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调查终结报告;
4. 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
5. 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6.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应当一并报送起诉书、答辩状、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 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附件2);
2. 行政机关作出的委托文件。内容包括: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名称、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登记及审查
市安监局法规处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登记及审查工作。法规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不当或违法的,应当作出《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纠正。对应备案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备案或拒不改正错误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2.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 日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ⅹ安监罚备字〔20 〕第 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附: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调查终结报告;
3. 听证笔录(副本或复印件);
4.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5. 起诉书、答辩状、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副本或复印件)。
报送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
×安监委备字〔20 〕第 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有关委托 从事 行政执法的决定书报送备案。
附:
1.行政机关作出的委托文件;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报送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规范 备案 通知
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法制办
温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