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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温政办〔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国务院、省政府机构改革和安全生产形势发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能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做到上下对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政办发〔2009〕123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部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如下调整: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专门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仍然由市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市经贸委协助指导全市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市质监局负责对客运索道的安全监察;货运索道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隐患治理,质监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镇燃气的综合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城镇燃气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一○年三月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主题词: 综合 安全生产 职责 通知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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