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移民安置办公室:
根据浙移民领办〔2007〕23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现将《温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大中型水库 扶持规划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黄德康常委、副市长,王蛟虎副秘书长
温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9日印发
温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管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暂行细则)。
第二条 本暂行细则适用于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第四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温州市移民办负责全市各县(市、区)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及有关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工作。
各县(市、区)移民办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总结验收,会同市移民办负责有关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核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决算的编报工作。负责年度预算的实施、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编报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移民办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在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预算,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同时报市移民办备案。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后扶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移民办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将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后期扶持年度预算资金(含新增的补漏登人员的全额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编入部门预算,确保资金的落实。
第八条 经审批后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由各县(市、区)移民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预算实施后,年终各县(市、区)移民办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后期扶持资金支出决算,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同时报市移民办备案。
第十条 年度直补资金的结余和已完工项目扶持资金的结余,应纳入下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使用。
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资金及年度预决算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7〕5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扶持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应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年度预算,按照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编报。
列入年度计划的扶持项目应有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编报前,各县(市、区)移民办应及时将年度预算额度指标下达到乡镇,并明确到村(组)。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由各县(市、区)移民办编报,并于当年的2月底前报市移民办审批。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由各县(市、区)移民办组织实施。市移民办的批准文件同时抄送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实施后,各县(市、区)移民办应按要求及时将年度总结及有关统计报表报市移民办。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用项目扶持方式的,按照本章规定,对实施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实施和管护、项目的检查验收等。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论证、申报,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报批,立项前的调查、勘察,计划的编报、审批等。
第二十一条 年度扶持项目,应按照先编报前期工作文件,经审批后立项,再列入年度计划报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投资估算、筹资方案及实施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20万元以下—5万元(含)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只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30万元(含)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依照行业部门规范进行编制;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委托专业部门或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办审核,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办会同县(市、区)审核审批,即由县(市、区)负责初步设计文件的具体审核工作,市移民办参与审核并审批。后期扶持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办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各县(市、区)移民办审批。后期扶持资金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各县(市、区)移民办审批。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移民办备案。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与所申报项目一并上报,无需单独履行审批手续。
需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其审批应按先可研报告,后初步设计文件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有关要件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以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有关工作以主投资方为主进行。县(市、区)移民办应按照本暂行细则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应以规划为依据,按照公开、民主,先生存、后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合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和规定程序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以下达的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额度为基数编排,以移民村(组)为单元申报,由乡镇审查汇总后,报各县(市、区)移民办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应按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前,应充分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天,并拍照存档。
第三十二条 扶持项目不得跨村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应征得所在移民村群众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为提高扶持效益,移民项目扶持资金可与该村其他扶持资金捆绑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扶持资金不足以实施的项目,可采取分期投资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的办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原则上按类别分为基础设施、生产开发和科技推广三大类,具备条件的可结合移民村(组)实际,实施社会保障、村级集体经济扶持。
第三十六条 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主要安排用于移民村村民共享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 生产开发项目可采取集体项目和扶持到户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扶持到户项目应安排用于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对象,具体可采取实物扶持、定额扶持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已享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待遇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原则上不再享受生产开发和社会保障项目扶持。
各县(市、区)移民办应根据项目类别制定生产开发、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扶持标准,实行限额扶持。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扶持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移民村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八条 科技推广项目应主要安排用于移民实用技术、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项目的编报和管理,对建设地点相对分散、类型基本相同、建设开发时期较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村或组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列入计划后因故难以实施,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原计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由各县(市、区)移民办按照有关行业规范确定。
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可由主投资方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移民办派员参与。
第四十二条 移民扶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组织验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办会同县(市、区)组织验收,即由县(市、区)验收,市移民办参与验收并签证认可;后期扶持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移民办组织验收。上述验收应在相关单位前期自验和初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三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和后期扶持资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前,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后期扶持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后期扶持资金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单。
第四十七条 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主投资方在组织验收时,移民办派员参与。
第四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有关基础设施及生产开发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
第五十条 在项目管理中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把立项审查关、工程进度关、项目质量关、资金拨付关和项目验收关。
第五章 直补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执行。
第五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市移民办建立规划实施专项稽察制度,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稽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移民办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察、督查和审计,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纠正。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移民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受、办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在规划实施工作中,违反本细则规定,不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计划,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严格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温移领办〔2006〕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总结验收
第五十八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市人民政府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终验。
第五十九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总结验收阶段报告、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六十条 总结验收后,可对规划实施绩效开展跟踪调查,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县(市、区)移民办应根据本暂行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并抄送市移民办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暂行细则由市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暂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