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保增长的总体部署,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名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124号)精神,按照远近结合、内外统筹、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大力支持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扩内需、促出口,推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二、创建目标
(一)境内:2010-2014年,在全国建立100家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
(二)境外:2010-2014年,在世界华人主要聚居地国家(地区)的主要城市建立30家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
三、营销网络标识
(一)统一名称标志:境内外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经特许开设的网点一律冠名“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并缀饰“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标志。
“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标志由文字和图案组成,委托温州市农业产业联合会在境内外予以商标注册。
(二)境内名称。
独立存在的网点门楣为: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
依附在其他商业体内的专区牌楣为:温州名特优农产品专区。
(三)境外名称。
国家或区域性网点门楣为:中国温州名特优农产品××(国家或区域名)营销中心。
境外营销窗口网点门楣以温州在外投资设点的主办者命名。加缀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标志。
(四)境内外网点的外装修或形象修饰中缀饰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标志的,必须经温州市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办公室许可。
四、营销网点的设立与条件
(一)境内。
1.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
(1)须拥有150平方米以上营销门店。
(2)凡有意经营温州名特优农产品的法人、自然人均可申请投资设立。
(3)按温州名特优农产品供销采购目录,引进采购30个以上温州名特优农产品品牌产品。
(4)年度采购额(指向温州本土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涉农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本土指向)累积总计2000万元以上。
2.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专区。
(1)须拥有50平方米以上的营销货架货柜面积。
(2)按温州名特优农产品供销采购目录,有15个以上温州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入驻。
(3)年度本土指向采购额累积总计1000万元以上。
境内网点一般在省会城市设1-3家旗舰店,地市级以下城市或地区设1家旗舰店。我市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建成区设旗舰店1家。鼓励多形式的连锁经营。
(二)境外。
1.中国温州名特优农产品××(国家或区域名)营销中心。
(1)一般须拥有150平方米以上营销门店。如果是专卖区,经营面积须占50平方米以上。
(2)凡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均可申请投资设立。
(3)按温州名特优农产品供销采购目录,引进采购15个以上温州名特优农产品。
(4)年度本土指向采购额2000万元以上。
2.中国温州名特优农产品境外营销窗口。
(1)一般须拥有50平方米以上营销门店。
(2)按温州名特优农产品供销采购目录,由市内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品牌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在境外直接开设的营销机构或分支机构。
(3)年度本土指向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
境外网点设置一般以某一特定区域设置1家旗舰性网点,并由其发展建立延伸、分支、连锁网点。区域划定由市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办公室在批准授权时一并设定。
五、温州名特优农产品目录建设
温州名特优农产品是指: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包括名牌、知名商号、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品牌农产品、温州老字号食品、有地方特色的原产地传统名优特农产品或加工品(食品)。每年度由市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办公室在组织申报评选的基础上,编制发布温州名特优农产品供销采购名录。
六、营销网络的运作模式
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自愿、自主为原则,以利益双赢机制为纽带,以产销对接为平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扶持政策
(一)境内。
1.加大温州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项目投资主体或项目所在地引进主体,在项目入驻所在地开展温州区域农产品品牌宣传的,按实际宣传费用的10%给予补助,境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在开办当年按门店面积一次性给予开办补助:凡营销中心单店面积300-500平方米,每开设1家给予5万元补贴;500-1000平方米每开设1家给予10万元补助;1000平方米以上每开设1家给予15万元补助。
对单店面积达15(含)平方米以上、抱团企业10个即连片门店10个(含)以上的集成型营销中心,给予补贴10万元。
(二)境外。
1.在开办当年按门店面积一次性给予开办补助:凡境外营销中心单店面积150-500平方米的,每开设1家给予5万元补助;500 -1000平方米的,每开设1家给予10万元补助;1000平方米以上每开设1家给予15万元补助。
2.对境外营销中心开业时,一次性补助宣传经费5万元。
(三)每年安排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导向性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境内外各营销网点的业绩奖励。按财务年度,以温州名特优农产品实际采购额作为业绩考核标准,对每个网点主体按年度以2000万元本土指向采购额为起点给予奖励5万元为基数,按本土采购额递增比例予以相应的递增奖励额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八、项目申报和管理
(一)项目申报。实施境内外温州名特优农产品营销中心、营销专区、温州名特优农产品集成店项目的投资主体,需事先向市拓市场保增长工作协调机构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办公室(即温州市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特优营销办)提交实施项目计划方案等相关资料;由市名特优营销办对照本方案要求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后行文授权。
(二)资金补助申请及发放。
1.申请项目经市名特优营销办授权准许后,要抓紧实施。品牌宣传补助和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在项目建成运营满1年后,方可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和资金补助申请表;(2)租赁的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3)项目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4)入驻产品名录及产销采购协议或合同;(5)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实体店影像资料;(7)境外营销网点须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商务处或当地华人华侨社团出具的证明;(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市名特优营销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一般在次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上年度项目评审会,经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后发放补助资金。
2.年绩考核奖励。建立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市名特优营销办对经确认的项目在宣传、招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建立项目报送制度。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市名特优营销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开始运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每年度于次年第一个月内向市名特优营销办报送上年度项目销售业绩等经营情况。建立年度评选制度。市名特优营销办组织对各营销中心或专区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和业绩奖励。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