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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温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2010-06-14  00:00:00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浏览次数:字号:【

温教计〔2010〕60号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09年度温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温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

二○一○年六月十日

2009年度温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为切实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和扶持作用,进一步做强、做大、做活、做优我市民办教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 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和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教〔2009〕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8〕86号)精神,2009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450万元,专门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资金使用

  (一)奖励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计50万元。

  1.项目内容

  (1)评选表彰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10名,每位奖励1万元,计10万元。

  (2)评选表彰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校长10名,每位奖励1万元,计10万元。

  (3)评选表彰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教师60名,每位奖励5000元,计30万元。

  2.评选程序

  具体见《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优秀校长、优秀教师的通知》(温教职函〔2009〕80号)。

  (二)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计400万元。

  1.奖励原则

  (1)奖励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已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拥有办学场地独立产权的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包括高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为鼓励投入和长期办学,无自有办学场地的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不列入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范围。

  (2)奖励形式为以奖代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一个年度内的设施设备添置、校舍改扩建等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重点扶持投入力度大、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高的民办院校,奖励标准根据学校(幼儿园)类别、规模、项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作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重点示范民办学校凭一个年度内投入项目自主申请补助经费。申报项目单项一次性投入幼儿园须在10万元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在20万元以上,高中(普高、职高)须在30万元以上,高校须在50万元以上。

  (2)分级报送。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经当地教育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属各民办院校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3)实地核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抽调人员联合组成核查组赴各申报院校实地核查申报项目相关情况。

  (4)研究确定。在核查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综合分析研究,确定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

  3.注意事项

  申报时须一并附上项目合同、发票、批文、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奖励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复印件。

  三、本方案由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办教育  专项资金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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