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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浙江省广告产业提升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工商广〔2010〕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我市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广告业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大众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广告设计与制作、广告监管等发展态势良好。2009年,全市共有广告经营单位1476户,从业人员7400人,经营总额达到9.65亿元,广告业已成为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的重要产业。但是,我市广告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广告企业综合实力普遍较弱、公益广告发展缓慢等问题。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创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加快实施先进文化引领发展战略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场导向、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工作方针,创新观念,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全面提高广告业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竞争力;依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广告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使我市广告业的经营规模、运作能力、服务质量和辐射程度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广告市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到2015年,实现全市广告费用投入翻一番,广告经营额达到19.3亿元,广告经营额增长率高于全市GDP的增长率。 ——以我市优秀品牌为基础,以广告企业为骨干,以优势媒体集团为先导,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 ——提升广告策划、设计、创意、制作、代理和发布整体水平,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技术先进、核心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较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促进公益广告发展,逐年提高公益广告发布量,力争到“十二五”期末达到广告发布总量的10%,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 三、促进我市广告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和提升户外广告业。科学编制市区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或街景设计规划;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合法权益;多方协作、利益共享,推进户外广告效果监测体系建设。引导户外广告企业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施工、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实施品牌化运作,提升行业档次。 (二)促进传统媒体广告向现代媒体广告转型升级。继续巩固电视、报纸、广播、杂志广告经营优势,创新经营模式,采用多频道、多版面、数字化方式,促进媒体广告转型升级。支持实力强的媒介集团组建广告公司,走专业化、市场化之路。支持网络、楼宇广告和公交移动电视、航空媒体、LED显示屏等新媒体广告发展,提高新媒体广告的认知度。 (三)加强广告业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各类大众传播媒介控制广告发布数量,不随意扩大广告版面。加强对药品、医疗、房地产等广告审查、出证、查验工作,对无出证(批准)文号和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尊重知识产权,加强广告发布的知识产权审查。 (四)努力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和制作水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公益广告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发展公益广告,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广告活动主体对公益广告的贡献度。 (五)进一步提高广告设计和形象设计的竞争力,力争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发挥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传媒的优势,大力开发网络及新媒体广告市场,促进广告媒体市场和广告经营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大型的广告创意设计、广告形象设计媒体。 (六)依托我市战略产业、重点产业及名优产品,促进广告会展业快速发展。依托中国(温州)科技成果交易会、中国轻工产品(温州)交易博览会、中国(温州)国际服装特许经营交易会等国内外交流平台,提高广告会展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品质。不断扩大会展规模,吸引更多的国(境)内外的参展商和企业参展。 (七)加强广告监管,加大对媒介广告的执法和监测力度。依照《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广告违法行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新闻媒体和广告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自律,维护自身信誉。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做大做强广告企业。对一般性广告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对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的,允许广告公司以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控股子公司5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的广告企业,可申请设立广告集团公司。广告代理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 一般广告公司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欠发达地区广告公司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300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广告公司取冠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万元。 对以广告创意设计、广告策划、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为主的智力型广告企业,在注册资金、营业场所、投资主体资格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以广告代理、广告媒体发布、广告制作等为主的广告企业,适当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广告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自认定之年度起1至3年内,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引进的省外广告企业集团总部,其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占地,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引进之年度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告企业实际发生调研策划和创意设计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广告代理企业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广告创意设计知识产权服务、高新技术广告制作、广告会展服务、广告监测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其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等。 (三)支持和引导广告企业提升竞争力。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广告企业和先进的营运模式及理念,在我市培育建立规模化、现代化的大型广告企业。引导我市具有竞争力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盟等方式,开展跨区域经营和合作,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省内外广告市场份额。 推广应用高新低碳技术和材料,降低广告制作成本,保护环境。鼓励互联网等新型广告载体和数字化音视频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制作中的推广应用,使其成为广告经营新的增长点。积极培育高新科技和文化创意广告园区,建立一批创意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鼓励广告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并予以大力支持和重点培植。在市知名商标认定中,对在全市排名靠前的广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 (四)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研究制定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级广告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广告企业,建设一批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吸引国内外教育培训机构来我市开展广告培训和资格认证培训。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广告协会的作用,对一批广告人员进行再培训。引进广告高端人才,按照市政府“人才突出贡献奖”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落实好有关创业、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社会福利等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广告高端人才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序流动机制,实现高端人才资源共享。 (五)建立具有广告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广告企业增加创新研发投入,依法保护广告企业多种形式创新研发智力劳动成果。重视和加强对知名广告企业商标的保护,以及对广告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鼓励广告原创作品进行作品登记,建立原创作品及策划方案申请备案保护制度,加大对侵犯广告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提高广告监管体系效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广告监管体系。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具体事权分工,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服务方式。综合治理广告市场,建立虚假违法广告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广告监测机构,及时消除违法广告负面影响。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鼓励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使社会监督成为广告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快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政务,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科技水平。开展广告业行政性收费清理工作。广告业主要建立广告维护管理和自检制度,确保广告牌体及内容处于安全、完好、整洁状态;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闲的广告设施应及时设置公益性宣传内容。 五、合力推进广告业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把广告业纳入到当地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措施及考核评价体系,积极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温州市广告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促进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业发展;研究广告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规范广告市场准入管理;推进广告代理制,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发生;依法加强对广告业的监管,完善广告业发展机制,抓紧制定《媒介广告检测实施办法》、《温州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完善监测网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承担市广告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动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广告业发展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综合指导协调;在研究城市产业发展时,要兼顾广告业发展的需求,促进广告业发展与城市公共空间布局的协调,保证广告业与金融、地产、物流、信息、商贸产业及教育培训同步协调发展。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使户外广告设施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间的“联系单”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完善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招拍挂制度,努力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市交通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制定《温州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抓好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实施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监管。 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市广告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 二○一○年八月十日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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