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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15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市住建委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任务计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协助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编制城市建设投融资项目计划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园林绿化业、风景名胜事业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除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外,下同)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审查市级或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审查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合同的实施。 (六)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建设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统一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城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参与政府土地出让审批;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督查城市建设中的减排工作;组织协调督查全市农房改造和市区“城中村”改造,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 (八)负责推进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受市发改委委托,行使市级城乡建设开发项目的审批职能。对市级有关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开发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职能,由市发改委委托市住建委审查,并联合审批发文。属国家、省级重点城建工程项目经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住建委联合审查后,由市发改委负责上报审批。 (十)承担市农房改造和市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建委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和会务保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提案建议、信访保卫、档案保密、信息化管理;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按权限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委管干部;承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委管(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各项专业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协助编制城乡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负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储备等工作,并组织方案审查,牵头编制下达项目储备计划;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编制城市建设投融资项目计划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组织拟订行业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负责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审核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负责委机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工作;参加与行政审批有关技术审查工作,并负责综合协调落实;负责城建项目工作投资控制;负责编制下达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年度任务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综合稽查处。负责全市各地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稽查;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规划、计划实施情况的稽查;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稽查和监督落实;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合同的实施;负责查处各类投诉举报事(案)件;负责住房资金的监管;负责各县(市、区)局行政稽查工作。 (七)宣传教育处(职改办)。负责宣传、统战、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业务培训、管理岗位培训;负责岗位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八)建筑业处。制订全市建筑业发展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贯彻执行建设行业各项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合同鉴证、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和移交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作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 (九)城乡建设处(市农房改造办)。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政策和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综合协调管理;组织编制全市限额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和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技改计划;负责组织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评估工作;指导督查城市建设中的减排工作;负责对农房改造和市区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总工室)。拟订并监督实施建筑节能、勘察设计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材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管理工作,制订相关科技发展政策,组织重点科研项目论证;指导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设防和监督管理。 (十一)风景名胜处。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负责做好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规划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旅游度假区的设区审查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审查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住建委行政编制55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市发改委有关城乡建设开发的具体委托项目,由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委共同协调,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设立市园林局(副县级),为市住建委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所属的市公园管理处、市景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温州动物园)、市园林绿化养护大队成建制划归市园林局管理。 1.主要职责。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的组织实施;负责市管绿地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绿地临时占用与开挖、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审批;负责市级公园(广场)、景观性道路绿地和配套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培训。 2.内设机构。办公室、技术处、综合管理处3个职能处室。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 (三)设立市工务局(副县级),为市住建委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主要职责。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协助属地区政府开展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市瓯海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办公室、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处撤销后尚未完成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此项工作5年内完成)。 2.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督查室)、财务处、前期工作处、征地拆迁处、资产管理处、法制处、信访保卫处、中心区改建办公室、旧城改建办公室、市政改建办公室、滨江商务区改建办公室13个职能处室。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暂定编制100名(随工作任务减少重新核定),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4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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