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新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激发新居民创业创新热情,有效引导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参政议政,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新居民参政议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居民参政议事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居民参政议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组织新居民开展参政议事活动,就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新居民服务管理中的重要情况,事关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事前广泛征求意见、事中接受监督、事后通报情况,有利于拓宽民意渠道,集思广益,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督,推动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反映新居民的利益诉求,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新居民对温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使他们热爱温州、关心温州、建设温州;有利于发挥新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提高新居民服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健全融合机制,凝聚各方力量,同心同德,同舟共济,实现新老居民“共建、共融、共享”的目标,推进“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
二、建立完善新居民参政议事工作的相关制度
(一)完善新居民参政制度。搭建新居民直接参政的平台,各级在安排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应考虑有新居民代表(委员)。在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政情通报会时,应选派新居民列席或旁听,畅通党委政府与新居民之间的沟通渠道,让新居民有机会参与当地政治生活,充分了解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情况。
(二)建立新居民议事制度。各县(市、区)、镇(街道)要选拔一批持有《居住证》、在当地务工经商及创业创新中取得良好业绩、具有一定声望和参政议事能力的新居民担任议事委员,定期召开新居民议事委员会议,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就本地的重大事项和新居民关心关注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推荐新居民议事委员时应考虑结构分布情况,充分体现代表性。新居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村(社区)也应选择新居民代表担任议事委员,在发展社会事业、推进民主管理、举行公益活动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时,要根据意愿吸收新居民参加,充分发挥新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健全新居民参加属地基层党群组织制度。各地要总结推广建立新居民党支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加强新居民党建工作。把新居民中的党员吸收到属地党组织活动中来,充分发挥新居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动更多的新居民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新居民开展学习培训,引导新居民参加各类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把优秀新居民代表充实到基层党群组织的领导班子中,任职期间可享受一定的待遇。
(四)完善新居民自我服务管理制度。各地要总结推广新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建立健全新居民志愿者队伍,新居民集中的地区(单位)可招聘新居民担任专(兼)职协管员,带动新居民参与居住地和所在单位的社会服务管理,促进新居民共建和谐社会。
(五)建立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有关会议和活动向新居民议事委员及时通报重点工作的进程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中心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新居民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新居民服务管理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其他应当通报的重点事项等。
(六)建立重要事项咨询制度。党委政府出台涉及新居民权益的就业、就住、就医、就学等重要政策措施,事先要广泛调查研究,通过召开新居民议事委员、新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听取新居民意见建议,以保证党委政府的决策符合包括新居民在内的广大群众的利益,使新居民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和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让新居民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
(七)完善互动联系制度。各级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要与新居民议事委员、各阶层新居民代表建立互动联系制度,定期走访和听取意见,向新居民及时传达党委、政府政策精神和决策部署,及时整改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向有关方面传达沟通,建立健全沟通、交流、服务机制,促使新老居民和谐相处,和睦共融。各级人大、政协在组织开展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视察时,要吸收新居民议事委员、新居民代表参与,定期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切实加强新居民参政议事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居民参政议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新居民参政议事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要根据参政议事的实际,积极探索实践,确保新居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事委员培养选拔到位,新居民参政议事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新居民参政议事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到位。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居民参政议事工作实施细则,落实新居民参政议事意见收集交办、落实处理、督查反馈的具体办法。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新居民代表(委员)和列席、旁听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要负责汇总分析新居民议事委员的意见建议,分别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办理、解释、反馈工作。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为新居民代表(委员)、议事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宣传政策法规、进行建言献策创造良好的条件。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为新居民议事委员开展参政议事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和工作便利。各级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要负责做好新居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及新居民议事委员的选拔工作,加强日常服务,开展绩效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