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重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考核办法》即行作废。
附: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