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绩效评价工作需要依托的重要评价机构,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评价工作,有利于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06〕221号)精神,现印发《温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06〕22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的委托,按照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对某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出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财政支出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细化论证评审;
(二)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其他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并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3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中介机构委托的选择由评价组织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协商等方式确定。
为了提高委托评价工作质量和效能,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可先进行政府采购程序,选取一定时期内具有绩效评价服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建立绩效评价服务资格预选库,在评价项目委托及委托费确定时,根椐项目特点、评价要求和中介机构实力,以询价的方式直接在预选库中选择适宜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评价。
对于一些有特定要求的项目或不在政府采购标准(要求)范围内的评价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在已纳入浙江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确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评价人员在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中介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中介机构的委派。
(三)第三者提出中介机构回避申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机构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应遵循以下执业道德规范:
(一)遵循执业操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价业务谋取不当经济利益。
(二)对被评价单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被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与中介机构书面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格式参考见附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协议书中基本要素应包括:委托评价项目、工作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间要求、评价费用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评价结果报告以及评价资料归档四个阶段。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下达通知、组织实施、撰写报告、提交审核和档案整理等八项程序。
第十一条 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评价组织机构应积极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了解进度和总体情况。对遇到的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应及时与被评价单位或相关部门沟通解决。中介机构也应及时向评价组织机构报告评价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评价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规定的费用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中介机构未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中介机构以下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并造成重大质量问题;
(二)评价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程,程序不到位,有重大纰漏,出具的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三条规定;
(四)泄露国家机密和被评价部门(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工作失误给评价组织机构或被评价部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十五条 建立评价报告质量评审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对社会中介机构受托项目评价质量进行考评,中介机构受托评价质量不仅和委托费扣减相结合, 还要建立信用档案,实行累计计分考核,信用计分将作为财政部门下次选择委托和确定委托经费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公开通报制度。
第十六条 评价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在委托中介机构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授意中介机构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