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2-0197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文 号: 温政发〔2012〕91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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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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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社会资本参与温州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的
意见

发布日期: 2012- 11- 27 15: 0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合理有序有效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加快推进“温州大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6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0号令)、《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浙海渔管〔2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社会资本参与温州港口岸线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港口岸线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温州港是我国沿海25个主要港口之一,又是国家重要枢纽港,港口规划利用岸线189公里,其中已开发利用岸线约65公里,万吨级泊位15个。加快港口岸线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对深入实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实现温州港由“瓯江时代”向“东海时代”跨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优化服务,落实相关政策,大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港口及集疏运体系建设。

  二、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保护资源、深水深用、节约集约、有序开发。

  (二)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港口岸线的使用要注重战略性、基础性和综合性,应与陆域、海域(水域)使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港口岸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划,在留足公共配套码头需要使用的岸线后,将部分港口岸线的使用权推向市场,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及配套设施。

  (四)坚持公平竞争、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规划引入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的港口岸线,要确定使用功能,有偿有期使用,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投资者,体现岸线资源的使用价值。

  三、开发利用信息公布

  (一)由市港航管理局根据规划和建设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可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利用的岸线信息。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温州港总体规划,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与水利有关规划,编制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市港航管理局审核后汇总至市发改委,再由市发改委把关并提交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一)建设项目申请使用非深水沿海港口岸线的,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建设项目申请使用适宜建设3000吨级(含3000吨级)以上非深水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招拍挂方案需征求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重大港口项目(包括历史遗留项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专业能力强、效率高的企业参与港口项目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按归口管理原则报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同时占用土地、海域的,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港口岸线、土地、海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港口岸线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

  五、前期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年度港口岸线开发利用计划,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与水利有关规划,负责做好拟招标、拍卖、挂牌港口岸线项目的港口岸线及后方陆域的用地、用海(或用水)招标、拍卖、挂牌前的相关报批及政策处理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出拟招标、拍卖、挂牌港口岸线项目的出让条件。

  (二)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港口管理部门,对拟招标、拍卖、挂牌港口岸线项目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进行审核,将使用港口岸线的有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内容。

  (三)对包含港口岸线使用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对通过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项目,前期工作以投资业主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配合。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价应当体现港口岸线的使用价值。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使用价值评估细则另行制订。

  六、公开出让与管理服务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港口岸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实施。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或“一事一议”方式明确港口岸线开发建设权的项目,发改、经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水利、环保、海事、财政、港航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港口岸线使用项目的审批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港口规划使用要求的项目要建立退出机制。

  七、组织领导

  (一)建立温州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海洋与渔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海事、港航、温州港集团等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成员由上述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港口岸线开发利用计划;确定拟招标、拍卖、挂牌港口岸线项目的出让条件及出让方式;初步审核“一事一议”项目方案;协调港口岸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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