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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不应该用“成分论” 来看待民营资本
发布日期: 2012- 12- 27 08: 0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日报 作者: 潘颖颖 字体:[ ]

  再次因为温州金改出现在公众场合,身兼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温州市金融研究院院长双重身份的谢平张口就说:“今天的讲话内容可以报道”,和先前5月份来温时的刻意低调形成鲜明对比。尽管被外界认为是温州金改的幕后“军师”,但之前他却鲜少在公众场合表达自己对温州金改的观点。

  本月21日,谢平现身中国国际金融展上的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专题馆,并专门发表30分钟“金融改革如何服务实体经济”的主题演讲。发言中,谢平不改他一贯的强烈个人风格,大部分时间里把一只手插在西装口袋里,略显随意地站着,不过对温州金改的见解却犀利直接,并多次疾呼:不应该用“成分论”来看待民营资本,办金融机构看重的不应是股东身份,重点是公司治理结构和外部金融监管。

  谈服务实体经济——

  大银行应腾出市场给中小金融机构

  如何搞好金融改革,为实体经济服务?谢平说,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在温州的分支机构应该有所改革。他指出,国有银行很强大,而且具备垄断,在中国的存贷款、支付系统份额都超过50%,在IT技术、网络、人才等方面也很强大,地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确实没法跟他们竞争。“因此,对工农中建这样的大机构,在地方发展上应该有新的观念,有大胆的设想,比如腾出市场给中小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

  他建议,首先,分支机构不能发展太快。“国有大银行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已经够多了,不应该太多太快。”第二,应该有一种强制比例。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在某一个地方吸收的存款,应该规定一定的强制比例必须贷款给这个地方,特别是县及县以下的机构。“这个类似于美国的社区投资法,我们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温州作为改革试验区,可以有类似的规定。”谢平还表示,甚至可以考虑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准法律化,作为总行大股东控股的地方性子公司。

  谈市场准入——

  私营企业主作为金融机构发起人不应有障碍

  在新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私营企业主,能不能作为实际控制人,或作为某类金融机构的发起人。“这一问题在温州金融改革中始终没有突破。”谢平说。

  谢平指出,目前在证券、保险和信托业都已经出现私人或私人控制的私营企业作为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唯独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允许,这个不允许的逻辑没有道理。金融机构是不是稳健经营,和股东身份没有关系,而是看它有没有好的公司治理,有没有好的外部金融监管。如果事先就决定什么样的股东可以办什么样的金融机构,这就陷入了阶级成分论的逻辑,“因为事先不能假定某一类人是坏人,办不好某一类金融机构。”

  谢平说,现在必须换一种思维。事实证明,金融机构有些办得好,有些破产,大部分是国有的,这和股东的身份关系不大。发展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这样的区域性专业性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应该放松,金融监管应该加强,不能以股东所有者身份来分别对待。

  谢平特别强调,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允许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和其他行业,不应该有天花板和玻璃门,不然在经济学和政治学逻辑上都说不通。

  谈金融创新——

  新型金融机构有多种模式可探索

  谢平说,在鼓励新型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为实体经济服务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几种模式是值得探索的。

  首先是贷款公司,虽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可以用股权进行一定的杠杆操作。“这个股权可以给一定的分红,甚至组建一部分的基金,由基金作为贷款公司的股东,其他人作为基金的持有者来进入。”所以贷款公司的股权形式可以创新。

  第二种是硅谷类银行。硅谷银行是指可以给一些风险比较大的项目贷款,一旦成功,贷款可以变为股权,这个做法在硅谷用于支持科技行业,类似VC和银行的混同,被称为硅谷银行。“我们国家现在有试点,上海一家银行已经做起来了,把贷款风险和股权的投资风险结合起来。”

  第三种是可以外包银行的某些业务。谢平建议,贷款公司可以把某一部分银行业务分过来做,比如专门做票据,专门做贷款审查,或者贷款管理、客户分类、信用卡收款等,这些业务可以专门成立公司,国内已经有这类公司出现。

  第四种是新型金融机构向银行批发资金。“银行的贷款业务可以分开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来做,成立类似于专业公司,做银行的某一类业务。典型的就是国家开发银行,因为它没有那么多的分支机构,它可以发债券,发了债券可以交给各地的小贷公司来做,这样专业公司的零售业务就做起来了。”

  在谢平看来,新型的金融机构,只要不吸收公众存款,其他业务都可以做,空间很大。全世界很多金融创新不一定严格区分债权或股权,而且通过IT技术和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这类金融创新在温州是可以做起来的。

  谈地方资本市场——

  做好流动性,健全定价机制

  谢平表示,健全新型金融机构的配套措施,首先应该有比较完善的小企业征信系统,这属于公共产品,由政府来建。“目前人民银行已经有较好的征信系统,应该对新型金融机构开放,这是一个很好的基础设施。”

  第二是建立新型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包括允许兼并收购,破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只要新型金融机构有一个收购兼并的市场,进出就比较开放。

  第三是做好人行其他的金融基础设施,会计标准、金融业务分类、统计等,人行提供这类的服务功能。此外谢平还认为不要过分推行利率市场化,国家规定的四倍限定范围已经是足够空间,无论是存款还是贷款,利率太高不一定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反而有逆向选择的信号,意味着风险也更大。

  针对温州如何培育发展自己的地方资本市场,谢平表示,地方资本市场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产权买卖、贷款转让、金融资产转让,不一定非要有集中的交易会场,不一定集中交易或清算,而且国家也在清理地方的交易中心。“所以只要有信息平台,允许柜台交易,允许双边交易。这种市场是消灭不了的,人类最基本的产权交易每天每刻都在发生。这本身就是一个资本市场,我们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把流动性做得更好一点,各种定价机制也能更齐全。”

  谢平还建议建立政府或民间背景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以债权、股权的方式投入温州的企业或公共项目。不过他也提醒要注意其中的风险,不能放松对私募基金的登记和监管,不然容易变成非法集资,造成风险事件。

  谈金融监管——

  地方有能力进行金融监管

  谈到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措施,谢平认为,我们国家的金融监管高度集中,以“一行三会”为主,而且以前理论上认为地方政府搞不好金融监管,地方财政也没这个实力。“现在情况不一样了,大量新型中小金融机构可以交给地方政府,而且地方也有这样的财政实力来建立小型的金融安全网络。事实证明,过去个别地方出现金融风险时,地方财政出钱收购不良资产、处置风险,具备这个能力。”

  谢平说,金融的复杂程度,超出中央监管的半径和能力,所以一定要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加强。现在不少地方的金融办已经有监管职能了,像温州就走在前面,再加上法律司法系统的配合,使地方真正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从而帮助地方诚信体系更好地建立起来。

  谢平建议建立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系,严格监管。一是参照美国地方政府类似机构(主要是执法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地方金融法规,而是依据现有国家法规出台地方规则,只注重业务和风险监管。二是学习香港做法,对新型金融机构业务实施分类牌照管理。比如,开始时允许的业务少,把监管基础打好,然后根据业绩、合规、内控等相关记录扩大业务范围,再给其他业务牌照。三是要鼓励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不跨区域扩张,和全国性法人应有明确边界;四是地方政府不能当股东,而是由民营企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