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2-0174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文 号: 温政办〔2012〕8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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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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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2- 05- 03 10: 1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扩大就业渠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二五”发展目标,把显著增强区域经济实力作为中心任务,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策支持、政府推动”的原则,根据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规模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

  二、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对象

  已达到以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引导其登记为企业。转型登记由个体工商户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等各类中介机构,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

  (二)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如大型商场贸易、规模型食品批发企业、娱乐场所、住宿、餐饮(中型以上)、桑拿足浴等行业。

  三、转型升级的鼓励政策

  (一)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其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鼓励支持新增投资、技改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产值、销售额予以连续,银行部门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免收登记费用。

  (四)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字号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工商部门可直接凭原许可文件予以转型升级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化但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由工商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经业务审批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附上原审批文件即可为其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相关业务审批部门同时为其办理名称变更相关审批手续。转型升级企业应在成立后6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可继续使用,工商部门免除对其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8〕45号)精神执行。

  (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其非货币财产产权变更行为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免征产权变更环节相关税收。

  (八)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期间保留原营业执照,待其注销时再缴回原营业执照。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允许保留6个月。

  (九)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预审资料,告知企业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有意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包括上门咨询、上门登记、上门发照等预约服务或对具体事项实行行政指导。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向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审批表格和办事指引,提高审批效率,在对外承诺审批时限内予以审批。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工商、税务以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应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积极引导和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商部门应依法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行为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依法核定和征收税费,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从组织、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依据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纠正经营者违法行为,确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取得实效。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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