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编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01
|
|
征(土)地管理费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597号,计物价〔1993〕1744号,计价费〔1997〕2257号。浙政发〔1988〕83号,浙价房〔1995〕384号,浙价房〔1996〕431号。浙政发〔2009〕48号
|
02
|
|
土地登记费
|
|
财综〔2012〕47号,国土(籍)字〔1990〕93号
|
|
01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
|
详见文件
|
|
|
02
|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
|
财综〔2004〕5号。计价费〔1997〕2257号,计价格〔2001〕1734号
|
03
|
|
耕地开垦费
|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每平方米36元;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平湖市,海宁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28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20元。
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4、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
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财综〔2012〕47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
|
04
|
|
土地闲置费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财综〔2012〕47号,《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
|
05
|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2〕47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
06
|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251号
|
07
|
|
采矿登记费
|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
同上
|
08
|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2〕4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
09
|
|
考试考务费
|
|
|
|
01
|
土地估价师考试费
|
50元/人.科
|
财综〔2012〕47号,发改价格〔2005〕147号。浙价费〔2004〕2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