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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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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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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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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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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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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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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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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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2〕47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综〔2008〕79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浙财综字〔2009〕12号。浙价费〔2004〕209号,浙价费〔201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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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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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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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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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2〕47号,水政资〔1995〕457号。浙财农〔1998〕270号、浙价费〔1998〕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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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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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水域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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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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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1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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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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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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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覆盖度大于0.3),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2元;
2、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坊、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规定定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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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2〕47号,浙价费〔199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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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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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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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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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2〕47号,浙价费〔199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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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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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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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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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费〔1991〕105号,浙价发〔199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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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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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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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水利、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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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2〕47号,浙财综字〔2004〕14号。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费联〔199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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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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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江辖区内河道取土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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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地段按取土概算单价的5-8%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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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发〔199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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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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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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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工业、交通、商业、旅游等类项目,按占用面积一次性8元/平方米征收;
2、用于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的,按占用面积一次性0.5元/平方米征收,经省滩涂围垦主管部门批准审核同意,可减免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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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1998〕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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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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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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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浦闸:按装载量1元/吨次(单向收费),空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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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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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清船闸:按装载量0.5元/吨次(单向收费),农用船和空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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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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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年限至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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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陶庄船闸:按核定装载量重船0.6元/吨次,空船0.3元/吨次;大舜、丁栅船闸:按核定装载量重船0.5元/吨次,空船0.25元/吨次,对农用船只均不得收费,收费年限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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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8〕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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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年限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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