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4-0725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4〕71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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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温政办〔2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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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06-1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件办理的
意见

发布日期: 2014- 06- 13 14: 4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治理“文山会海”,切实减少请示件数量,进一步办好各地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个口子”收文。所有请示件由市府办秘书一处“一个口子”收文,报送单位须同时提供纸质文件一式3份并发送电子稿。各地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件,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在未经市府办秘书一处签收的请示件上签署意见。

  二、做好事前沟通。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应事先与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工作联系秘书长或市府办专业处室负责人沟通。有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须主动协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和备选方案。未经事先协商沟通及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请示件,经市政府相关秘书长或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同意,予以退文。

  三、加强归口管理。市政府只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企的请示件,市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及市属国企子公司需市政府研究的事项,先报主管单位研究。如有必要,由主管单位向市政府请示。

  四、坚持“一事一请”。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应当“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送。请示件须由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五、部门先行受理。为减少中间环节,下列事项先函送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如有必要,由职能部门报市政府研究。

  1.要求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直接送市编委办;

  2.要求新设国资公司的,直接送市国资委;

  3.要求立项或调整概算的,直接送市发改委;

  4.要求审批市级财政资金的,直接送财政局;

  5.要求直接招标或邀标的公文,直接送市审管办;

  6.要求出国或赴港澳的,直接送外办;

  7.要求赴台的,直接送台办。

  六、减少请示数量。市政府各部门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担当和沟通,切实减少请示事项。涉及下列事项的,主办单位直接与工作联系秘书长或市府办专业处室负责人沟通,不必行文请示。

  1.要求市政府表彰、命名的;

  2.要求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发文的;

  3.要求调整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

  4.要求审查活动、会议方案的;

  5.要求举办会议、活动或要求市政府领导出面参加会议、活动的。

  七、落实限时办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请示件实行限时办理,按时限分为3类:

  1.急件。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承办,第一时间反馈。

  2.一般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复杂件,涉及面较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市府办就请示件办理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要尽快反馈。一般件3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件5个工作日内反馈。

  八、完善协调机制。请示事项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的,由市府办分管收文的副主任确定一个专业处室主办,其他处室全力配合;相关副秘书长有不同意见的,由秘书长确定一位副秘书长主办;副市长有不同意见的,由市长确定一位副市长主办。

  九、做到“有请必复”。请示件正式受理后,市府办专业处室通过批复件、抄告单、领导批示等形式,及时告知部门请示件办理结果,并严格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录入“OA”系统备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十、建立评价制度。市府办对专业处室请示件办理数量和效率,按季进行统计和内部通报。实施服务对象评价机制,请示件办结后,请上报部门对办理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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