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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口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日期:2014-09-02 15: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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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备注
1
社会抚养费
财综〔2012〕47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对当事人男女双方分别征收。2、收入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个人年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1倍至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2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
财综〔1997〕14号、浙价费〔199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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