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5-072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机〔2015〕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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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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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预防和查处非法采矿长效管理
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4- 13 17: 1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非法采矿等行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促进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有效维护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预防和查处非法采矿长效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领导机制

  市政府成立温州市打击非法采矿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安监、环保、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海事、电力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巡查发现、各部门通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采矿行为的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案件快查快办;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火工产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负责维持取缔关闭非法采矿点的现场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查封、扣押、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矿产品等财物。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矿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源头治理工作,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发现非法采矿线索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

  (五)林业及森林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或毁坏林地、林木从事非法采矿、堆放废弃物或矿产品加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六)水利部门作为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河道范围内采砂、采石活动的审批,并协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环保、农业、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和对擅自在江河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等行为的查处。

  (七)安监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对不符合矿山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八)电力部门负责对审批不全的矿产品加工场及非法采矿点,存在违规架设供变电线路等违反电力使用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断电措施,并依法处理。

  (九)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海砂开采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通报及海洋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按照《海岛保护法》规定对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上采砂、采石、取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海事部门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运(采)砂船舶及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及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暂扣和没收,发现有非法水上采砂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通报信息。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产品加工场及采矿点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和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对非法开采加工导致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由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安监、环保、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海事、电力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分析工作情况,研究整体形势,制定相应措施。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函告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信息,主动函告。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打击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必须坚持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屡禁不止或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在打击非法采矿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下,部门全力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快侦快结,形成威慑。

  (四)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不定期开展分散与集中、单独与联合相结合的巡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充实重点区域警务室力量,并赋予巡查、堵截和人员遣返等职责,对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五)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对所有已取缔毁闭的非法采矿点和矿产品加工场要逐个登记,建立档案,跟踪管理,严防反复。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包村包片干部和村干部,防止出现新的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现象。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能力。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施问责制度,建立预防和查处非法采矿工作考核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乡镇(街道)、村干部的职责与责任追究机制。对非法采矿和矿产品加工重点地区,可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预防和查处非法采矿长效管理机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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