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5-0293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文 号: 通告〔2015〕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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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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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通告〔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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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瓯江干流温州段瓯江三桥以上
水域采砂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 04- 07 13: 0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保护国家砂石矿产资源,遏制乱采滥挖现象,保障河道行洪、涉水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和河岸稳定,维护航道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瓯江干流温州段瓯江三桥以上水域砂石采运销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瓯江干流温州段自青田交界处至瓯江翻水站进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水域为禁采区,全面禁止砂石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上述禁采区水域内所有采砂船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撤离。

  二、为防止过度采砂影响河势稳定、航道稳定和防洪安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在瓯江干流温州段瓯江三桥以上水域从事砂石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采砂船数量进行严格限制,最多不得超过10艘(其中吸泵式采砂船和链斗式采砂船各不得超过5艘)。温州海事局、市港航局将对瓯江干流温州段水域的采砂船开展全面检查整顿,对在瓯江干流温州段水域从事砂石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采砂船依法进行检验、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严禁任何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瓯江干流温州段水域开采砂石矿产资源。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

  (二)为非法开采的砂石提供运输、销售等便利条件的;

  (三)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从事砂石矿产资源开采作业或者运输的;

  (四)船舶无船舶营业运输证参与砂石矿产运输的。

  五、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和市直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温州市水利局             88225411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12336

  温州海事局               88150028

  温州市港航局             86060990

  温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     8818711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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