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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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月30日从市农办(农业局)获悉,《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今日(7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去年,我市11个县(市、区)及经济开发区均编制出台了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完成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的调整划分,关停搬迁生猪养殖场1762个,治理改造提升规模生猪养殖场1888家,落实生态消纳土地56.96万亩。并且在省内率先出台了规模猪场生态化设施改造的“三个模式”,同时制订了生猪、奶牛、快大型肉鸡、蛋鸭、肉鸽等5个养殖技术规范。 此次《办法》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设置的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消纳以及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等都做了相关规定,并列出了处罚标准。在明确养殖户责任的同时,也对相关部门的执法范围做出了规定,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责任清单。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加大畜牧业污染治理的督查指导力度,并与环保部门联合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督查活动。此外,还要对778家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的设施改造提升或拆除关停,并对680家生猪养殖场开展达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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