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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决定继续设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规模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5至7亿元。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 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筹措;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协助联系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 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撤销市政府派驻的政银企联络服务小组。 第三条 托管授权 按照原管理办法在委托银行设立的转贷资金结算账户保持不变,各委托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继续做好账户开立、资金转贷与回收、足额收取资金使用利息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温州市范围内的,还贷存在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本转贷资金: (一)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 (二)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的; (三)注册地在市区范围内的,在温州市辖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当地尚未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第五条 审批与使用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贷款到期前20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现状符合性核实申请,填写《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供原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实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在《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银行受理。 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企业的续贷申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续贷。同意续贷的,由银行签发《续贷承诺书》,如票据、信用证转为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银行必须同时出具原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的承诺函。 (三)审核审批。 由贷款银行将以下材料整理汇总,一式三份递交市经信委审批:(1)企业申报材料:《使用申请表》、原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2)银行相关材料:续贷承诺书及相关承诺函。 市经信委在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签署审批意见。 (四)资金划转。 委托银行根据市经信委审批意见,与企业签订《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足额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用;贷款银行按照续贷承诺书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放贷;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实时还入转贷资金账户。 (五)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符合银行各项续出款手续情况下,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数额特别大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确因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分笔转贷的,需由贷款银行出具书面说明,由市经信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由委托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算。 使用费用按年度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 运转监督 (一)委托银行要密切关注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日向市经信委报送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每月初向市经信委寄送上月专户明细单和银行凭证。 (二)贷款银行一年内累计转贷逾期10个工作日以上超过三次,或一次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市经信委减少该银行转贷资金额度,并对该银行转贷资金专户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上报市政府,取消其使用转贷资金资格。 (三)对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银行原则上不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他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 (四)市经信委要加强转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转,并建立会计专账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对转贷资金的审计。 (五)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转贷资金逾期未收回的,市经信委要及时上报市政府,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收回。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委托(贷款)银行要确定1-2名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同志作为联络员,由其专门负责转贷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转贷资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 (二)转贷资金在委托银行的金额保持相对稳定,专户间的划转调拨必须以市经信委出具的转账凭证为依据,银行间不得擅自划转。委托银行遇转贷资金余额不足,一般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经信委提交书面的临时调拨申请报告。 (三)签订《续贷承诺书》、《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的银行原则上应为市分行及以上级别,若市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授权支行级机构签发办理的,应向市经信委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时间暂定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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