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以职工出具具结保证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 ||||
|
||||
各分中心、管理部: 近期,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发布通知,分别明确公安机关不再开具18类证明材料、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已不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解决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维护业务秩序,规范业务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在上级相关部门未作出有关业务规定调整前,以职工出具的具结保证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具结保证书,是指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表示对自己行为负责、愿意承担该行为后果全部法律责任的书证。 二、按现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等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有关业务需要职工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没有持有相关证件或持有相关证件但无法证明的,因公安、民政等部门不再出具,暂时由职工出具《具结保证书》代替。 三、职工出具《具结保证书》必须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面前,在《具结保证书》相应栏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签名按指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当场查验具结保证人身份证明。 四、管理机构在审核、稽核相关业务申请时,发现《具结保证书》遗漏具结保证人签名的,必须督促补齐;发现具结保证人签名难以辨认或所按指印模糊不清的,必须将《具结保证书》退回补正。 五、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具结保证书》申报事实的审查复核,必要时可采取多种途径作进一步信息核查,对申报不实的,依法按规作出处理。下一步将根据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化情况,努力建立部门之间核查机制。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处反馈。 附件:1.《单身申明具结书》空白文本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