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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6号)、《浙江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浙环函〔2015〕434号)精神,突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理念,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改革,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信息互通,权责清晰、管理精细,突出重点、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落实“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环境监管工作要求,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效能,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明确落实全市各级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监管资源,结合社会治理“一张网”划分环境监管网络,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积极推行环境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做到各类环境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及时化解环境污染纠纷,有效精准查处各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网格划分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现有的行政区划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充分依靠和利用网格内行政和管理组织的资源,落实行政区内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 (二)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环境保护职责对本部门环境管理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网格环境保护职责及任务,确保本部门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要求在网格管理中得到落实。 (三)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功能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及行政层级,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对象的规模、数量,合理确定监管对象的网格层级,实行按级负责。基层环境监管网格原则上与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归并合一。 (四)权责相当。根据网格内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环境监管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明确网格人员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四、网格划分及责任人 根据《浙江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网格划分原则,将全市划分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各网格设网格责任人、网格管理员。 一级网格:全市行政管辖区域为一级网格。网格责任人(网格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担任副网格长,各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实施网格化监管工作。网格管理员(网格员)由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二级网格: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等14个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网格长、网格员由各二级网格自行确定。 三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和相对独立的功能开发区块为单元,划分三级网格,具体划分由二级网格负责。网格长、网格员由各三级网格自行确定。 四级网格:原则上按行政村(居)、社区和相对独立的功能开发区块为单元,划分四级网格,可纳入区域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进行统一管理运行。本级网格划分可考虑辖区面积、环境监管任务、管理便捷等因素加以适当调整,具体划分由三级网格负责。本级网格长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对独立的功能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网格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对独立的功能开发区确定或由社会治理“一张网”配置的网格员负责。 五、网格职责 落实各级网格属地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推行上下级网格间分级履责、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各级网格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一级网格职责。 1.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2.确定辖区内重点环境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明确监管任务。负责对全市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开展“双随机”抽查,组织开展专项环保检查和环境隐患排查,查处重大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等环境监管工作。 3.负责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和违法案件的受理、督办或者直接查处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业务指导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环境监管协调推进会。 5.协调处理下级网格上报的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污染矛盾纠纷等重大环境问题。 (二)二级网格职责。 1.组织、指导、督促开展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2.确定辖区内重点环境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明确监管任务。负责对辖区内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开展“双随机”抽查,组织开展专项环保检查和环境隐患排查,查处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等环境监管工作。负责下级网格上报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取证和立案处罚工作,依法取缔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3.妥善及时处理环境信访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预防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群访)事件的发生,组织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协调、维稳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污染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4.组织实施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业务指导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宣传,定期组织召开环境监管工作协调推进会。 5.协调处理下级网格上报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污染矛盾纠纷等环境问题。 6.完成上级网格部署下达的各项环境监管工作任务。 (三)三级网格职责。 1.切实履行本辖区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指导、督促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下级网格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建立网格化监管运行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2.组织实施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全面排查网格内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切实落实防范措施,防止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群访)事件的发生。加强定期巡查,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3.落实环境信访投诉属地管理职责。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及时化解污染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4.实施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理制度。对巡查发现且本级网格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或排污单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应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对责令停产整顿和依法取缔关闭等行政命令拒不执行的排污企业,协调落实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同时,要协调处理解决下级网格上报的环境问题。 5.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定期召开环境监管工作协调推进会。 6.完成上级网格部署下达的各项环境监管工作任务。 (四)四级网格职责。 1.开展网格内环境保护方面问题的巡查监督工作。对巡查中发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建筑噪声污染、垃圾焚烧及农业农村废弃物焚烧以及畜禽养殖污染等环境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2.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调解作用。协调处理巡查发现的或群众反映的情节简单轻微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问题。 3.实施环境信息报告制度。经现场制止或协调处理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的,或发现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应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5.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其他环境监管工作任务。 六、网格运行管理 1.巡查。上级网格责任人员每季度要对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网格职责,对本级所监管的对象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告知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逐级上报;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考核评价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温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保局,负责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落实。各级网格要明确网格负责人(网格长)、网格管理员(网格员),实行网格长领导负责制。 (二)制定划分方案。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功能开发区管委会都要将本辖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环境监管网格,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标准、定流程、定考核”的原则,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细则。确定各网格重点环境监管工作范围和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信息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三)强化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上下级网格间定期工作例会制度、信息交流通报反馈制度,定期研判区域环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共商解决方法,提高工作效能。各级网格要进一步明确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委、城管与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办(农业局)、商务局、卫计委、环保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政府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做好区域环境监管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网格要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运行经费的保障机制,要将环境监管基层网格管理员等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五)强化制度考核。各级网格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力度。上级网格要定期组织对下级网格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重大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通报检查督查结果。对网格责任履行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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